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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十一”旅游 当心遭遇“消费陷阱”(3)

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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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时刻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消费者要防范一些旅行社在出行前可能会增加补充协议,签订之前要慎之又慎,往往在这个环节,旅行社会将一些限制条款等内容加上,消费者要严词拒绝。其次,在旅游过程中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要防范宣传中以各种优惠条件吸引消费者签订合同的同时,却隐藏着旅游景点、时间、线路“缩水”,降低服务质量、规格、标准等问题及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发生。消费者应及时向旅行社提出问题,并保留证据维护合法权益。

  二是避免购物环节把陷阱当“馅饼”。外出旅行,要避免头脑发热上当受骗,购物要有一颗会防范的心,学会货比三家,千万不可人云亦云,一哄而上。并且,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可被商家忽悠了,更不可中了人家的“套路”。

  三是汽车租赁自驾游慎谨选择。在近几年消协接到的投诉案件中,由汽车租赁而掉入赔偿陷阱的案例不少,特别是外地消费者到当地旅游,选择租车进行自驾,认为这样更加自由,但也会因租车产生消费纠纷。目前主要纠纷大都是因租赁汽车出现故障、责任不清而导致赔偿纠纷。因此,市消协建议消费者在选择这类型旅游方式时要慎之又慎。一是消费者应谨慎选择合法的车辆出租公司,特别是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清、不认真验车(试车)特别是对租赁的车况不了解,对车辆隐存的问题难以明察而产生消费纠纷;二是消费者要注意保留维权证据。(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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